67. 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如為下列何者,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其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明定其續後
相關管控措施?
(A)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B)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50%之公司
(C)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50%之公司
(D)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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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96), C(87), D(526), E(0) #2819586
統計: A(547), B(96), C(87), D(526), E(0) #2819586
詳解 (共 1 筆)
#5597411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2條
十一、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十一、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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