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依憲法第65條規定,立法委員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幾個月內完成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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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28), C(2251), D(63), E(0) #135581

詳解 (共 4 筆)

#801858

相關整理:

總統.副總統-30日前

立委-3個月前

公職人員-10日前

解散立院-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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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69

 
憲法第 65 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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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841

以上整理均是應於屆滿前多久內完成選舉投票的日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9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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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62
公職人員-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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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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