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有關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B)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 之期間
(C)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者,視為自該判決之案件起訴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D)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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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30), D(10), E(0) #243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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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1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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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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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128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

130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131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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