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語言治療師法中,針對語言治療師公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語言治療師公會分為中央、直轄市以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
(B)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二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 起組織
(C)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與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D)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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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9), C(51), D(22), E(0) #56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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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226
A)沒有中央B)三分之一D)三分之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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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7355

A. 語言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

B. 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C. 語言治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直轄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三、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四、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各級語言治療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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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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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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