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船舶所有權、抵押權及租賃權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如何為之,始能對抗第三人?
(A)登錄
(B)登記
(C)備查
(D)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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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199), C(66), D(10), E(0) #178338

詳解 (共 4 筆)

#330411

登記制度:
凡物權之取得 ' 設定 ' 喪失及變更,在動產無須登記,在不動產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七五八條 )

而船舶所有權、抵押權及租賃權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須向主管航政機關登記 ; 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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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85

這是法學用語~不得對抗第三人:  

例如:  a 船為甲所有,乙向甲表示 欲購買 a 船 (要約) ,甲表示同意,則甲乙雙方成立 賣買契約 (民§345) 
(船舶 有 動產及不動產之性質,需經登記始生效力。) 但,乙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甲也未交付船舶。

某日,丙(第三人) 向甲表示(要約) 欲購買a船 並出資比乙更多之價金 ,甲欣然同意,丙向主管機關登記變更所有權人 ,將價金交付於甲,買賣契約成立,船舶為丙所有

另日,乙表示日前已向甲購買a船之事由向丙表示船舶應屬於乙所有,丙出示船舶登記證明為自己所有,對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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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33
謝謝 Rachel Lee 解題~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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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73
請問有沒有人知道 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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