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0. 動力堆高機是否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具有危險性之機」
(A)否
(B)噸數夠大才算
(C)噸數較小者才算
(D)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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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4), B(350), C(16), D(1780), E(0) #3034357
統計: A(1954), B(350), C(16), D(1780), E(0) #3034357
詳解 (共 3 筆)
#5710538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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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4244
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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