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提庇護工場,下列的描述何者有誤?
(A)係指提供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工作意願而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以提升其職業能力之工作場所
(B)包括工廠、商店、農場、工作站(室)
(C)設立得以單獨或綜合方式
(D)其規模以社區化、小型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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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8), B(69), C(445), D(184), E(0) #21253

詳解 (共 10 筆)

#16087
是十五歲才對喔,已經改了。
請參照「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廠設立管理及輔助準則」97.02.12第3條
裡面有提到是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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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0


能力足夠不能競爭--支持

能力不足需長期輔導--庇護

滿15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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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92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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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6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以上只是我國法規條文,不完全就是指"定義",但至少有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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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401

補充: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改

第2條 機關:中央本為 勞動部。改為中央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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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9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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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5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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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

有工作意願 但能力不足-->支持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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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7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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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435


支持性:有意願、有就業能力,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

庇護性:有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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