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
(A)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B)實施搜索、扣押、勘驗
(C)執行拘提
(D)詢問告訴人、被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7), B(13), C(53), D(20), E(0) #1651244

詳解 (共 5 筆)

#2454394
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
(共 1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804202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7
0
#2885495
法院組織法60條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
(共 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4811429
法院組織法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4
0
#5510502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