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檢察事務官處理之事務?
(A)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B)實施搜索、扣押、勘驗
(C)執行拘提
(D)詢問告訴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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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7), B(13), C(53), D(20), E(0) #1651244
統計: A(557), B(13), C(53), D(20), E(0) #1651244
詳解 (共 5 筆)
#2804202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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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429
法院組織法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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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502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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