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者,內政部得予以許可?
(A)現任憲兵
(B)村長
(C)應服而未服兵役之滿 16 歲男子
(D)為外國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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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8), D(644), E(0) #3035650
統計: A(3), B(6), C(8), D(644), E(0) #3035650
詳解 (共 2 筆)
#6079229
國籍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D)。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找,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國籍法第12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C)。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A)。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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