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憲法人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權最初主要功能在於作為防禦權,抵抗國家不法之侵害
(B)採取窮盡式之人權清單立法例,若欲新增人權,須透過修憲始得為之
(C)基於公益事由,不排除國家得依法限制人權
(D)外國人亦得作為人權保障之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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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0), B(7328), C(824), D(603), E(0) #1928059

詳解 (共 8 筆)

#3163940

我國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折衷式,即兼採 :

1.列舉式

(1)消極權利:平等權、自由權 (憲法第7~14條)

(2)積極權利:受益權 (憲法第15、16、21條)

(3)主動權利:參政權 (憲法第17、18條)

(4)被動權利: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之基本義務 (憲法第19~21條)

2.概括式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其他自由及權利接受保障(憲法第22條)

366
2
#3272582

我國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折衷式,即兼採:

1.列舉式:

消極權利:平等權、自由權(憲法§7~14)。

積極權利:受益權(憲法§15、§16、§21)。

主動權利:參政權(憲法§17、§18)。

被動權利: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之基本義務(憲法§19~21)。

2.概括式: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其他自由及權利皆受保障(憲法§22)。又我國非採取窮盡式之人權清單立法例,若欲新增人權,非須透過修憲,可經由概括規定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或學者加以解釋、補充之。

138
1
#3152307

非窮盡式立法,我國採折衷式

即列舉式(7~21)+概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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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78133


7 下列關於憲法人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權最初主要功能在於作為防禦權,抵抗國家不法之侵害
(B)採取窮盡式之人權清單立法例,若欲新增人權,須透過修憲始得為之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C)基於公益事由,不排除國家得依法限制人權
(D)外國人亦得作為人權保障之權利主體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77
3
#3928326

雖然我選B,但我覺得題目的用字,因為沒有提到我國,會讓我理解為:若一國採取窮盡式之人權清單立法例,若欲新增人權,須透過修憲始得為之。

這樣B選項就沒錯了吧。

好吧,算我吹毛求疵XD 反正沒講就是我國是吧

27
0
#4230247

To 樓上:
是這樣沒錯,(B)選項這句話沒錯,但是這四個選項比較起來,(B)選項比起其他三選項就有那麼一點不對了,因為我國是採取折衷制。

24
0
#5672030

例示式(不完全舉例,大約列舉,少數遺漏)→如憲法第7條
概括式→憲法第22條
列舉式(完全舉例,毫無遺漏)→如憲法第21條

10
0
#7119532
(A) 人權最初主要功能在於作為防禦權,抵抗國家不法之侵害
基本權利理念的勃興,其最初目的係為防止國家公權力的侵害,則基本權利最重要也最原始的功能,即是防禦權功能,亦即基本權利賦予人民一種法的地位,於國家侵犯到其受基本權利所保護的法益時,得直接根據基本權利的規定,請求國家停止其侵害,我國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言論、宗教、集會遊行 … 等自由,即是防禦權的典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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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採取窮盡式之人權清單立法例,若欲新增人權,須透過修憲始得為之
【憲法--折衷式】
  1. 列舉式:
    1. 積極權利:
      1. 第15條 生存權
      2. 第15 條 工作權
      3. 第16條 訴訟權
    2. 消極權利:
      1. 第7條 平等權
      2. 第8條 人身自由
      3. 第9條 不受軍事審判權
      4. 第10條 居住遷徙自由
      5. 第11條 言論自由
      6. 第12條 秘密通訊自由
      7. 第13條 信仰宗教自由
      8. 第14條 集會結社自由
    3. 主動權利:
      1. 第17條 參政權
      2. 第18條 服公職權
    4. 被動權利/義務:
      1. 第19條 納稅義務
      2. 第20條 服兵役義務
      3. 第21條 受國民教育義務
  2. 概括式:憲法第22條,有司法院解釋補充之。
(C) 基於公益事由,不排除國家得依法限制人權
【釋字第603號】
隱私權雖係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形成,惟其限制並非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憲法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益之必要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強制取得所必要之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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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外國人亦得作為人權保障之權利主體
【釋字第368號】
凡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國家均應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並由司法機關作終局之裁判。享有此項權利之主體,並不限於本國國民,亦不限於自然人,並及於外國人及法人,蓋作為受益性質之訴訟權,本質上係人類的權利而非僅屬國民的權利,且亦非專屬於自然人,乃為兼屬法人(或團體)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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