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因管理乃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B)管理人開始管理時,雖能通知本人,管理人亦無庸加以通知
(C)無因管理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等候本人之指示
(D)無因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請求清償其因管理所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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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6), C(510), D(17), E(0) #524705

詳解 (共 5 筆)

#766807
(A)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C)民法173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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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872

A)故意張冠李戴,厲害。

根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定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民法172條(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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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952

請參閱王澤鑑老師所著-不當得利
所謂無法律上的原因,意即欠缺給付目的。(民#179)
給付係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的財產有所增益,當事人一方本於一定目的而為給付時,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的原因,從而給付如欠缺其原因時,他方當事人受領給付即無法律上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

例如:甲向乙書局購買某書,價金一千元,忘記業已付款仍至郵局劃撥匯款。此時,乙書局受有郵局匯款,係欠缺對其給付的目的,當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甲受有損害(付兩次錢),乙應返還額外受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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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681

(D)

第 176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利息是指墊費利息)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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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667

(A)為什麼錯?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此句和無法律上的原因.....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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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9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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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刷完阿摩變形考古題【無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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