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因管理乃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B)管理人開始管理時,雖能通知本人,管理人亦無庸加以通知
(C)無因管理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等候本人之指示
(D)無因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請求清償其因管理所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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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6), C(510), D(17), E(0) #524705
統計: A(504), B(6), C(510), D(17), E(0) #524705
詳解 (共 5 筆)
#766807
(A)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C)民法173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C)民法173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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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872
A)故意張冠李戴,厲害。
根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定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民法172條(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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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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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68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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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利息是指墊費利息)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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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667
(A)為什麼錯?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此句和無法律上的原因.....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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