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實務見解,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對公務人員記大過處分,無懲處權時效之適用
(B)公務人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所為考績丙等之評定,應以銓敘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C)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丁等,效力為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D)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統計: A(32), B(32), C(310), D(508), E(0) #3663960
詳解 (共 7 筆)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丁等:免職
VI 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十五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七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五年。(A)
五、第六項及第七項增訂理由(供參):
(三)現行有關受考人一次記二大過及平時考核懲處之行使期間,係由銓敘部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類推適用懲戒法相關規定,以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部法二字第一○九四九四六七七五號令,釋明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行使期間限制,記一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之行使期間為五年。基於維護受考人權益之考量,有關一次記二大過及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違失行為(含括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發生在本法施行前,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罰法第五條等規定意旨,適用從新從優及從新從輕等公法上原則,即懲處權行使期間應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
(B)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意旨及現行實務,公務人員不服考績丙等評定,可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應以「原服務機關」為被告。
(C)
考績丁等: 屬於「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的結果,效力為免職。
一次記兩大過: 屬於「專案考績」,效力也是免職。
選項稱「年終考績丁等效力為一次記兩大過」,在法律用語上不正確,這是兩套併行的免職路徑。
第 18 條 各考績執行時點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D)
B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