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員甲之職務與下列各項人員或事業間有關,若甲與其成立借貸關係,何者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A)承包甲任職機關之工程廠商
(B)受有甲任職機關之上級機關補助者
(C)與甲任職機關間曾有行政爭訟者
(D)甲任職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106), C(375), D(250), E(0) #3663961
統計: A(14), B(106), C(375), D(250), E(0) #3663961
詳解 (共 2 筆)
#7024051
公務員服務法 第22條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 A
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D
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
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B
5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