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下列何期間內,檢具 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A)徵收公告期間
(B)徵收補償地價發放時
(C)分配抵價地公告時
(D)舉行公聽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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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4), B(291), C(153), D(21), E(0) #505893

詳解 (共 3 筆)

#912687
第 40 條第一項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
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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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923
【區段徵收發給抵價地】 1.徵收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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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169

土徵第40條:

1.實施區段徵收時,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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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8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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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40 Ⅰ 實施區段徵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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