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下列何期間內,檢具
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A)徵收公告期間
(B)徵收補償地價發放時
(C)分配抵價地公告時
(D)舉行公聽會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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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4), B(291), C(153), D(21), E(0) #505893
統計: A(1724), B(291), C(153), D(21), E(0) #505893
詳解 (共 3 筆)
#912687
第 40 條第一項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
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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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169
土徵第40條:
1.實施區段徵收時,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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