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均為有給職
(B)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招生對象為 3 歲至 15 歲之學生
(C)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的體現
(D)實驗教育並無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源依據
統計: A(17), B(22), C(885), D(81), E(0) #1983289
詳解 (共 4 筆)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A) 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均為有給職
第 5 條 第六項
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B)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招生對象為 3 歲至 15 歲之學生
第 14 條 第一項第一款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C) 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的體現→○
第 1 條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D) 實驗教育並無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源依據
第 14 條 第一項第二款
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專科班或學士班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之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碩士班為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