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23 條規定,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的服務不包含下
列何事項?
(A)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B)就業諮詢服務
(C)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D)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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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89), C(21), D(109), E(0) #880091
統計: A(40), B(789), C(21), D(109), E(0) #880091
詳解 (共 1 筆)
#1339631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
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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