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司依法不得任意將自己之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董事 A 向公司借錢,並以其所持有之股份設質做為擔保
(B)甲公司成立百分之百控股之子公司乙,再由乙公司買進甲公司之股票
(C)大股東 B 因缺錢,董事會決議將其股票買回
(D)公司為轉讓股份給員工而買進自己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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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 C(10), D(175), E(0) #1024853
統計: A(11), B(10), C(10), D(175), E(0) #1024853
詳解 (共 2 筆)
#5027239
第 167 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
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
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
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
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
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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