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某甲因違反 A 法被處罰鍰,歷經行政救濟均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假設大法官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公布解釋,宣告 A 法違憲並立即失效。與甲同案受罰的乙於歷經行政救濟敗訴確定後, 則未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請問上述大法官解釋對於甲、乙二人的判決之效力,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解釋只宣告 A 法立即失效,不生溯及既往效力,甲乙二人均無從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救濟
(B)大法官解釋為抽象解釋,不影響已經確定的個案處分或判決之效力,甲乙二人均無從提起再審之 訴請求救濟
(C)大法官解釋,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得例外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故甲得提起再審,乙不得 提起再審
(D)違反大法官解釋之確定處分或裁判,均當然無效,甲乙二人均得提起再審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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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99), D(37), E(0) #68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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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226
釋字177只有聲請人才有溯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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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536
對個案聲請人聲請件之案件(#177)、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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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062
  • 釋字第725號【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 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4日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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