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予乙時,丙、丁、戊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B)甲將其應有部分與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交換時,乙、丙、丁、戊無優先承受權
(C)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出賣全部之共有土地
(D)甲、乙、丙三人同意,丁、戊不同意,甲、乙、丙仍得將全部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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