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受乙之詐欺,出賣 A 屋給乙,且甲乙之買賣契約中約定將 A 屋直接登記於丙名下,且丙對甲
有直接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撤銷因被詐欺之意思表示,其包含買賣 A 屋之契約與移轉 A 屋之物權行為
(B)甲被詐欺之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C)丙之受益是基於甲乙買賣契約中之利益第三人約款而發生
(D)受益之第三人丙不知乙為詐欺行為,為保護交易安全,因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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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59), C(102), D(491), E(0) #2098346
統計: A(311), B(159), C(102), D(491), E(0) #2098346
詳解 (共 10 筆)
#3988365
還是不知道D錯在哪啊
法條無誤啊
被詐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的丙??哪裡錯了
而且最佳解為何會有那個反面解釋?
求解 高手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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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0281
第 539 條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丙委任乙,丙知情,非善意第三人。
(錯誤請賜教,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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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408
第92條第二項: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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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348
第三人利益契約
一.意義:指以契約所生債權,直接歸屬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標的之契約也。
二.其成立要件如下:
-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成立有效之契約;
- 須約定使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取得債權,亦即第三人因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訂定,而對於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三、區辨: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倘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僅約定,債務人應向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為給付,惟該第三人並不得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亦即第三人並未因而取得債權者,則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民法第 270 條規定: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本題由於甲因詐欺撤銷跟乙的買賣契約,因此對乙不生交付的義務,同樣第三人契約也不為生效,以之對抗丙(無論善意惡意)。
本題由於甲因詐欺撤銷跟乙的買賣契約,因此對乙不生交付的義務,同樣第三人契約也不為生效,以之對抗丙(無論善意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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