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向乙借 80 萬元,約定 1 年到期後,甲應返還 100 萬元。雙方在借據上亦載明借貸本金為 100 萬元,利息不計。下列
就甲、乙關係之說明,何者正確?
(A)借據上雖載明不計利息,但其實質利率為 20%
(B)此一作法違反民法第 206 條巧取利益禁止之規定
(C)1 年到期後,乙若收受甲返還之 100 萬元,會構成不當得利
(D)1 年到期後,乙若訴請甲返還 100 萬元,一定可以獲全部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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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637), C(78), D(34), E(0) #820901
統計: A(201), B(637), C(78), D(34), E(0) #820901
詳解 (共 3 筆)
#1163795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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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848
A25
C77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脫法行為
|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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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341
(C)1年到期後,如 乙 收受 甲返還之100萬元, 會 構成 不當得利→(x)
不會 →判例:
1.約定利率 超過 週年20% 者,
→民法#205 僅 規定 債權人 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 無 請求權,
2.約定利率 超過 週年20%,但 債務人 就超過部分之利息 任意給付,經 債權人 受領 時,
→債務人 不得 依不當得利 請求 債權人 返還
資料來源取自此 點選 裁判字號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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