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賣給丙,並作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使丙取得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債權讓與行為,於通知債務人乙之後,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B)甲對乙之債權於讓與時,已罹於消滅時效者,乙對丙得主張時效抗辯
(C)債權讓與為負擔行為
(D)債權讓與時,該債權之擔保原則上不隨同讓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9), B(1200), C(114), D(65), E(0) #1914959

詳解 (共 6 筆)

#4019047

(A)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此處「通知」,通說認為僅是「對抗要件」,非生效要件。

故即使未通知債務人,讓與人(甲)與受讓人(丙)之間的債權讓與行為仍有效

(B)§299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C)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又包括了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也可以是契約。

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

(資料來源:http://lawyer.get.com.tw/Novel/06/15.aspx)

(D)§295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44
0
#3123231
(A)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
(共 4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8
0
#3120584
第 299 條 (讓與通知時抗辯權、抵銷...
(共 1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3235917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負擔...
(共 2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3458896
第 298 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
(共 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192255
請問可以解釋民299條的意思嗎?為什麼債務人會有權利可以對抗受讓人,並可主張抵銷?想不透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