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直轄市空污問題嚴重,擬採取若干措施,下列何者為地方制度法所容許?
(A) 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情節嚴重行為,得依其制定之自治條例,於罰則規定刑事處罰
(B) 為處理橫跨其他縣市行政轄區之自治事務,得與其他鄰近縣市訂定協議或締結行政契約
(C) 就地方自治事項之事務制定自治條例,於罰則規定準用中央法規,處超過 10 萬元之罰鍰
(D) 因空污問題嚴重危害公益,甲市得請求中央主管機關於情況急迫時,逕予介入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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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2681), C(171), D(606), E(0) #2772152

詳解 (共 7 筆)

#5078516

地方制度法

第24-1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B)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A無提及刑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C);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第76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指直轄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指縣市)、縣政府(指鄉鎮市)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D)
所以甲市應該沒有"請求"中央主管機關代行處理請求權。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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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466
地方制度法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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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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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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