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每次最高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A)5 萬元
(B)10 萬元
(C)15 萬元
(D)2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1566), C(18), D(27), E(0) #683336

詳解 (共 1 筆)

#1602769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