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機關針對某一違法業者予以裁罰,其處分內容除罰鍰外,尚包括要求業者「應自行採取有利公益之改善措施」。該處分內容可能違反:
(A)誠實信用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平等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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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7), B(267), C(490), D(10498), E(0) #1089843
統計: A(637), B(267), C(490), D(10498), E(0) #1089843
詳解 (共 10 筆)
#1239810
有利公益→應在處分中做明確性說明。
釋字432摘錄: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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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273
VA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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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850
提供一個判斷法,你若是看不懂 VA在說什麼 【那就不符合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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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852
採取有利公益之改善措施,是一種模糊的概念,因此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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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2260
什麼是有利公益措施,不清不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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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370
【前提概要】
德文:Verwaltungsakt
縮寫:VA
中文: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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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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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此為學理上所稱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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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明確性原則,係強調國家行為(包括法規及行政處分),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之界限與範圍,使人民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而知所進退。惟明確性原則,並非禁止法規內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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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處分之內容明確乃俾利相對人遵循或尋求救濟,故處分之內容,雖依其文字尚有所不明,但若可經由整體處分意旨或解釋而知之者,即非所謂不明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1132 號判決意旨),同理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則,非僅指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仍得衡酌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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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應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院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明確性原則相違,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2015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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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
給予業者行政處分,尚包括「應自行採取有利公益之改善措施」,並不能由整體處分而知道何為「有利公益之改善措施」,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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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450
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 等於欠缺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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