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因依親對象死亡致居留原因消失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如何處置?
(A)限10日內出國
(B)准予繼續居留
(C)強制驅逐出國
(D)准予重新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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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99), C(3), D(66), E(0) #2990041

詳解 (共 4 筆)

#5596454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第4項但書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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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 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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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答案不變

但相關法條:移民法31 有修法
原本:  I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 移民署申請延期。
II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III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補充第85條第4款:拒絕到場接受詢問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IV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新法:
第31 條 (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
I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II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III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補充第74之1條第二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IV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六、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八、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出國。 (補充第21條第一項: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
九、外國人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V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得准予繼續居留。
VI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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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第31條(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


﹝1﹞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2﹞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3﹞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4﹞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5﹞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6﹞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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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6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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