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所謂「地方自治團體」,是指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且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的團體,下列何者屬於此類團體?
(A)臺灣省政府
(B)臺北市萬華區
(C)宜蘭縣羅東鎮
(D)湖口鄉和興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3), B(567), C(3421), D(283), E(0) #3035845
統計: A(253), B(567), C(3421), D(283), E(0) #3035845
詳解 (共 9 筆)
#5679268
(A) 臺灣省政府→行政院派出機關
(B) 臺北市萬華區→市政府派出機關
(C) 宜蘭縣羅東鎮→為地方自治團體○
(D) 湖口鄉和興村→最低的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只到鄉(鎮、市)
地方制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第 2 條 第一款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 58 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目前有六個: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高雄市那瑪夏區
182
1
#5681282
地方制度法第1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42
0
#5750570
5
0
#5755766
1.選舉的
2.不是村里
所以(A)(B)(D)排除
答案是(C)
地方自治團體包含
鄉+鎮+縣轄市+原民區
直轄市(六都)+縣+省轄市(基隆竹市嘉市)
3
0
#5902874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