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司法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與原有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
(B)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得以勞務出資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始得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D)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須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始得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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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6), B(94), C(130), D(188), E(0) #298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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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517
(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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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與原有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B)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得以勞務出資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C)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始得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D)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須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始得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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