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共犯與正犯之關係,依刑法立法理由,我國刑法係採下列何種「從屬形式」?
(A)極端從屬形式
(B)嚴格從屬形式
(C)限制從屬形式
(D)最小從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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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15), C(2889), D(100), E(0) #2770387
統計: A(34), B(715), C(2889), D(100), E(0) #2770387
詳解 (共 8 筆)
#5130055
所謂「限制從屬形式」,係指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之成立,乃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被教唆者、被幫助者)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亦即,須正犯行為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足當之。
資料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85%B1%E7%8A%AF/%E5%85%AC%E8%81%B7%E8%80%83%E8%A9%A6/34057cd6-3742-4bd7-b98a-23619c20b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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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725
刑法第29條 《立法理由》
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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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714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依照原罪來論刑罰,已教唆行為處斷;非以正犯行為處斷
白話文講:限制已教唆行為處斷,不得已正犯行為處斷
因此:限制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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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335
T R 沒s就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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