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將自己之提款卡及密碼賣予不認識之乙,且預見乙可能使用其帳戶詐欺他人,果然乙詐騙丙,使丙將款
項匯入甲之帳戶,乙再提領之。甲之刑責為何?
(A)甲成立詐欺罪之教唆犯
(B)甲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詐欺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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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877), C(644), D(630), E(0) #2770388
統計: A(14), B(2877), C(644), D(630), E(0) #2770388
詳解 (共 10 筆)
#5270344
如用刪去法
A較無可能先打X
B幫助犯>不須有犯意聯絡,縱使犯人不知道你幫助亦能構成
C共同正犯>需有犯意聯絡甲與乙並無聯絡
D間接正犯>甲並非利用他人之行為,實現犯罪
顧得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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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057
1.幫助犯,係指故意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之人。
2.刑法§30之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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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771
人頭帳戶素有共同正犯、幫助犯之爭。
共同正犯
共同行為決意不以明示為必要,提供帳戶是共同行為分擔
幫助犯
幫助故意、既遂故意,提供帳戶是幫助行為
甲對詐欺有預見+發生不違背本意
=不確定故意aka.未必故意aka.容任故意
採哪說眾說紛紜
實務好像偏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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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035
甲不算參與構成要件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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