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於下列那一種情形,直轄市議會不得召集臨時會?
(A)直轄市議長請求
(B)直轄市市長請求
(C)直轄市政府移送覆議案
(D)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7), B(363), C(450), D(1001), E(0) #133900

詳解 (共 4 筆)

#111215

地方制度法

34

直轄市議會、縣 ()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地方制度法

39

直轄市議會、縣 ()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50
0
#748985
補充易混淆的數字

立法院臨時會:

總統咨請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

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25
0
#793507
臨時會:立四地三
釋憲:立三
16
1
#592626

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3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75378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