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認為省之地位為何?
(A)係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公法人
(B)係地方自治團體,但非公法人
(C)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非公法人
(D)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但法律得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之公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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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53), C(699), D(1491), E(0) #134619

詳解 (共 1 筆)

#404684
  • 釋字第 467 號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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