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一損害賠償之要件,非屬此一特殊侵權行為所推定者?
(A)商品製造人之過失
(B)商品之欠缺
(C)損害範圍
(D)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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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303), C(1053), D(368), E(0) #1988913
統計: A(203), B(303), C(1053), D(368), E(0) #1988913
詳解 (共 6 筆)
#4291803
191-1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
黃色: 商品之欠缺
橘色: 因果關係
紅色: 商品製作人之過失
商品製人若可以證明其有191-1第1項但書之情事,使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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