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取得之判決主文為「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嗣因甲受讓對乙之債權50萬元,則下列有關甲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具狀主張抵銷,請求強制執行
(B)甲仍須證明已為50萬元之給付,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C)甲只須證明對乙亦有同額的債權,即得請求強制執行
(D)甲能證明對乙之債權雖得聲請強制執行,但乙一旦異議,即得停止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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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9), B(3102), C(632), D(514), E(0) #137479

詳解 (共 10 筆)

#111221

強制執行法

4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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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8978

白話文:

應該要給50萬元,應該要給10頭牛,互為給付。

另外欠50萬元,但是將此50萬元的債權讓給了,變成了50萬元。

試問: 是否可以主張將此50萬元抵銷不用付,而只要讓交付10頭牛就好?

答案: 不行,因為法官已經判決了「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所以甲仍須證明已為50萬元之給付,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使乙交付10頭牛。(B)

(以上個人理解,理由請見上面各樓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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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87
白話翻譯:甲打官司後拿到了判決書,判決書上的主文寫說:「乙應該在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你交錢,我給貨)。後來甲受讓(可能是某位甲的債務人,剛好也是乙的債權人,把他對乙的債權讓給了甲)對乙之債權50萬元,請問,有關甲的敘述,何者正確?

*此為個人理解,不知是否有幫助 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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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69

個人見解甲只要提出受讓對乙之債權50萬元證明,

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乙交付牛頭10隻,

實務見諒請至某律師網頁詳細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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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34

強制執行不得針對實體重新認定..

受讓債權和此判決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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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349
相信大多數人的疑惑點在於--甲可否對乙主張抵銷?
一、甲已先取得判決,該判決是一個「附對待給付」之判決,依強執4Ⅲ規定:『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因此,甲必須先提出自己之給付(50萬元)後,始得聲請對乙強制執行。
二、甲可否主張抵銷?
(一)依民法334 Ⅰ,抵銷之要件有四:1.二人互負債務;2.給付種類相同;3.均屆清償期者;4.債務之性質適於抵銷者(學說上之不成文要件)。
(二)1.甲受讓他人對乙之債權50萬元,從而,依上述判決,甲對乙負有給付50萬元之債務,今甲另取得對乙之50萬元債權,二人互負債務。2.二人互負之債務均為50萬元,其給付之種類係屬相同(均為金錢債務)。3.乙對甲之債權於判決確定後,於甲提出自己之對待給付後,即可聲請對乙執行,該債務即屆清償期;至於甲對乙之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題旨未明。4.縱使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然而甲依上述附對待給付之判決,於未提出自己之50萬元給付之前,並不具「抵銷適狀」,亦即,甲不得將判決割裂,僅將判決主文中自己之債務單獨抽離出來,而主張以之與對乙之債權為抵銷。
三、結論: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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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313
這題是依判決而聲請強制執行,故必須依照判...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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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33


強制執行不重新確定實體關係

陳治宇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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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711

「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這個稱之為「對待給付」(強制執行法第四條)

...又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意思就是說:「要『強制執行之前』,甲的50萬元要先給乙」...至於後面的「嗣因甲受讓對乙之債權50萬元

...則實體上另外所生的法律關係,在原本的強制執行的形式程序當中,不會再納入思考(也就是先跑程序為主,其他的再說、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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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876

債權讓與──我國民法債權讓與並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由於債權一經讓與合意,即發生類似物權處分之效力;因而在債權讓與之情形,並無如物權之外在表徵存在,故無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之適用,自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請高手指點, 是否有這項債權讓與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規定成立後, 本題就只需考量強制執行法中規定: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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