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取得之判決主文為「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嗣因甲受讓對乙之債權50萬元,則下列有關甲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具狀主張抵銷,請求強制執行
(B)甲仍須證明已為50萬元之給付,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C)甲只須證明對乙亦有同額的債權,即得請求強制執行
(D)甲能證明對乙之債權雖得聲請強制執行,但乙一旦異議,即得停止該程序
統計: A(519), B(3102), C(632), D(514), E(0) #137479
詳解 (共 10 筆)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白話文:
甲應該要給乙50萬元,乙應該要給甲10頭牛,互為給付。
而乙另外欠丙50萬元,但是丙將此50萬元的債權讓給了甲,變成了乙欠甲50萬元。
試問: 甲是否可以主張將此50萬元抵銷不用付,而只要讓乙交付10頭牛就好?
答案: 不行,因為法官已經判決了「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所以甲仍須證明已為50萬元之給付,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使乙交付10頭牛。(B)
(以上個人理解,理由請見上面各樓的說明^^)
*此為個人理解,不知是否有幫助 還請指教。^^
個人見解甲只要提出受讓對乙之債權50萬元證明,
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乙交付牛頭10隻,
實務見諒請至某律師網頁詳細洽詢
強制執行不得針對實體重新認定..
受讓債權和此判決書無關..
二、甲可否主張抵銷?
三、結論:答案為B。
強制執行不重新確定實體關係
陳治宇2-657
「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這個稱之為「對待給付」(強制執行法第四條)
...又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意思就是說:「要『強制執行之前』,甲的50萬元要先給乙」...至於後面的「嗣因甲受讓對乙之債權50萬元」
...則實體上另外所生的法律關係,在原本的強制執行的形式程序當中,不會再納入思考(也就是先跑程序為主,其他的再說、再研究)
債權讓與──我國民法債權讓與並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由於債權一經讓與合意,即發生類似物權處分之效力;因而在債權讓與之情形,並無如物權之外在表徵存在,故無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之適用,自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
請高手指點, 是否有這項債權讓與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規定成立後, 本題就只需考量強制執行法中規定: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