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藥師法有關藥師執行業務之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B)撤銷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C)廢止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D)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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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0), B(60), C(92), D(86), E(0) #397654

詳解 (共 3 筆)

#893178
藥師法
第 25 條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 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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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299
藥師執照>地方
藥師證書>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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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469
藥師法 第 25 條 本法所定警告、罰...
(共 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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