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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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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7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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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79780 |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79780
年份:
108年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7.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時,他共有 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多少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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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s_1374
2021/10/01
私人筆記#3610059
未解鎖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11...
(共 1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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