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 學校得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但是不可直接調
查性平相關案件,需要委外處理以昭公信
(B) 學校得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
(C) 學校應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建
立性平學習環境與安全校園空間
(D)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
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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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7), B(281), C(55), D(100), E(0) #2943942
統計: A(2727), B(281), C(55), D(100), E(0) #2943942
詳解 (共 10 筆)
#610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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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A)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B)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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