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 約定之人民給付,不得以下列何者做為行政契約附款之事項?
(A)條件
(B)負擔
(C)保留終止權
(D)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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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1), C(48), D(2), E(0) #1407219

詳解 (共 2 筆)

#1525630
行政程序法第134條第3項:行政處分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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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624

附款沒有保留終止權這一項 (不知道是否有這種說法?)

不知道這題是要考行程法137還是93條@@?

題目考137,選項卻好像在考93


行程法第137條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1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行程法第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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