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開發行公司董、監、經理人及大股東持有股數如有變動時,應於每月幾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 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幾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A)五日;十日
(B)五日;十五日
(C)十日;十五日
(D)十日;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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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086), C(468), D(14), E(0) #2060739

詳解 (共 1 筆)

#5552430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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