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買賣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應先辦理那些事項?
(A)過戶
(B)回報
(C)查驗集保存摺
(D)預收款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4), B(118), C(268), D(1183), E(0) #2060742
統計: A(144), B(118), C(268), D(1183), E(0) #2060742
詳解 (共 2 筆)
#555243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
第三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 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有保管機構代理之機構投資人或政府基金,申報賣出單一變更交易方法之 有價證券,當日累計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者,得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交易方式得經本公司公告採行分盤集合競價方式,約每 三十分鐘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交易 情形因應公告調整撮合時間。 第一項應先收足款券措施不適用於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 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 戶)買賣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者,另第一項及第三項措施不適用於盤後 零股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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