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師級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為 Χ 年,申請換發時須檢附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積分合計時數 Y 小時以上證明文件。X、Y 分別為:
(A) 5、72
(B) 5、96
(C) 6、72
(D)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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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26), D(182), E(0) #2501720
統計: A(0), B(3), C(26), D(182), E(0) #2501720
詳解 (共 1 筆)
#4943962
第 6 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前項人員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第 7 條
前條申請換發認可證書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認可證書有效期限內參
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校院教授輻射防護相關課程者,每小時得積分二點。
二、參加政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學(協、公)會或事業單位所舉辦
之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國內外專家學者專題演
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授課或擔任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點。
三、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校院進修輻射防護相關課程者,每學分得積分五點。每學年積分超過
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前項所指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輻射防護師至少九十六點以上,輻
射防護員至少七十二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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