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以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經營,致從屬公司遭受損害,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應如何請求控制公司賠償從屬公司之損失?
(A)請求對自己負損害賠償
(B)以自己之名義請求
(C)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D)選項( A )( B )( C )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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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50), C(16), D(181), E(0) #3177096
統計: A(24), B(250), C(16), D(181), E(0) #3177096
詳解 (共 2 筆)
#6022408
公司法 第 369-4 條: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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