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公司係上市之電子公司有意投資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實收資本額
為新臺幣四億元,請問甲公司投資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多少?
(A)新臺幣一億元
(B)新臺幣二億元
(C)新臺幣三億元
(D)新臺幣三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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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54), C(10), D(5), E(0) #2843147
統計: A(164), B(54), C(10), D(5), E(0) #2843147
詳解 (共 2 筆)
#542825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九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前已依法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總數不受前項限制。但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部分於轉讓後不得再行買進。
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東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股東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股東為法人者,指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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