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自 97 學年度起,小學啟智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8 人
(B)10 人
(C)12 人
(D)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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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20), C(34), D(7), E(0) #39126
統計: A(27), B(520), C(34), D(7), E(0) #39126
詳解 (共 4 筆)
#149351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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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692
| 第 3 條 |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 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 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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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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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22
此法現已改名為〈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1.05.31)
想請問是不是就沒有這些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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