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之內線交易行為,其刑事責任為何?
(A)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B)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C)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D)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 B(170), C(1141), D(36), E(0) #2914402

詳解 (共 3 筆)

#5510122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
(共 3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569160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7
0
#5486172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及2 項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禁止內線交易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88016
未解鎖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
(共 1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