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下列何者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A)證券商之資本全數
(B)證券商之資本半數
(C)證券商所提存營業保證金
(D)臺灣證券交易所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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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9), C(979), D(451), E(0) #2914404

詳解 (共 1 筆)

#5486175
證券商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後,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
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 154 條
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如左:
一、證券交易所。
二、委託人。
三、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交割結算基金不敷清償時,其未受清償部分,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受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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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8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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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後,應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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