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附帶扣押,要經事後審查,以確認是否為合法扣押
(B)另案扣押,要經事後審查,以確認是否為合法扣押
(C)附隨搜索之扣押,一定要有搜索票才能扣押
(D)非附隨搜索之扣押,一定要經法官裁定才能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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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0), B(629), C(88), D(259), E(0) #3073489

詳解 (共 5 筆)

#5778179

(A)附帶扣押

第 137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31 條 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
 
(B)第 152 條 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 沒有事後陳報之規定

(D)
第 133-1 條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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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586

 非附隨搜索之扣押:
原則上要法官裁定,但是
1.得為證據之物
2.權利人同意

就可以不用事後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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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6868
(A) 附帶扣押,要經事後審查,以確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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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4420
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為搜索票所未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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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273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也就是在沒有進行搜索的情況下,針對特定證據或可沒收物品,命令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若不服從則需聲請法院核發扣押裁定,是一種獨立於搜索的強制處分程序。 

定義:當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特定物品(如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物)存在,但不需要透過大規模搜查(如搜查身體、住宅)就能直接要求交付的情況。
與附隨扣押的區別:
附隨扣押:是伴隨合法搜索發現本案證據因而扣押。
非附隨扣押:是獨立的程序,針對已知的特定物品進行,例如要求某人交出犯罪所得的帳戶資料、或過去通訊記錄等。
程序:原則上,檢察官會先要求交出,若不交,則需向法院聲請獨立的扣押裁定才能合法扣押。
法律依據:主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等規定。 
簡單來說:
附隨扣押:邊搜邊扣(有搜索票不用另外押票)。
非附隨扣押:單獨扣押 (例:直接要求交出電腦檔案、特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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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8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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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也就是在沒有進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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