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A 上市公司連續爆發黑心油事件,對全體民眾的食品安全與健康產生重大威脅,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
損害公益之虞的情形。請問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交法第 156 條之規定,不得對該 A 上市
公司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A)命令停止其有價證券一部之買賣
(B)命令停止其有價證券全部之買賣
(C)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D)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該公司有價證券之數量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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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0), C(167), D(28), E(0) #1785474
統計: A(6), B(30), C(167), D(28), E(0) #1785474
詳解 (共 2 筆)
#4409834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
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
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
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
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
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
六、其他重大情事。
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
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
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
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
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
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
六、其他重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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