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規定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 200 萬元
(B)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C)繼承所得財產總額不受新臺幣 200 萬元的限制
(D)其經許可依親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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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 C(35), D(18), E(0) #769506
統計: A(33), B(1), C(35), D(18), E(0) #769506
詳解 (共 3 筆)
#2630171
整理一下:
A 若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繼承所得財產總額不受200萬元之限制
B D 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才可以繼承以不動產為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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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871
第六十七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 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 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 ;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 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 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 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 遺產總額。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 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 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 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 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 ,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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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324
參酌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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