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有關「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督促程序」
(B)係為保全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者
(C)債務人之財產經銀行假扣押之後,即無法移轉或設定負擔予他人
(D)假扣押之聲請非可任意為之,債權人必須釋明債權情形及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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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6), B(171), C(337), D(209), E(0) #300777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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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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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係一種保全程序,而非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經債權人之請求,以債權人之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條件之支付命令」之特別訴訟程序。 因「督促程序」,係不經言詞辯論,且若債務人不於一定期間提出異議,其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立法者特明定其僅「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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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假扣押 假處分70.有關「假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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